号: cxs020/2026-00076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19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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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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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112

被处罚姓名 江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开垦林地造成林地毁坏行为,于 202662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44月份在兴隆村委会江家冲小组原板栗园山上开挖林地种植烤烟,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经查,毁坏林地1573平方米,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保护等级2级,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6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12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4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在1亩以上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的,情节一般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疯会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7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2.36亩(1573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平方米1倍的罚款,即:1573×2×1=3146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