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31号
被处罚人姓名:钱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行为,于 2026年 6月 5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6月份,在树苴乡西马郎村委会多依树小组(小地名:朝山会大路上)集体林地内建设楚雄市树苴乡肉牛标准化养殖场及出栏肉牛转运基地建设项目施工入场道路建设过程中,毁坏林地。经委托树苴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钱开贵毁坏林地面积:1.55亩(1033.85平方米),地类:灌木林地,蓄积量1.6m3;森林类别:商品林,林地权属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和证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 年6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31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1类,第4项: 情节一般: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日前在异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1033.85平方米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1倍罚款,即:1033.85平方米×2元×1倍=2067.7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