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66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30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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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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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137

被处罚人姓名: 李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行为,于20266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未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20249月,楚雄市三街镇天生坝村委会大麦地村(小地名:房后山)毁坏林地用于种植烤烟经三街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核查,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1.7亩(1142.6㎡)地类:乔木林地森林类别:省级公益林蓄积0.96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林地核查报告证据为证。20266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37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930日前恢复植被;

2.处毁坏林地面积1142.6㎡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1的罚款,即:1142.6×2/×1=2285.2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