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62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26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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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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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A03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普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毁坏林地的行为,于 2026 6 8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普某某于2023年3月在树苴乡迤能村委会三岔地开挖林地种植果木,经委托楚雄市树苴乡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地(勘验)检测,毁坏林地面积1.44亩(960平方米地类:乔木林,林地类别商品林,蓄积1.6m³优势树种:云南松,林地权属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 年6月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33 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1类,4项: 情节一般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 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 3 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44亩(960平方米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元每平方米1倍罚款,即:960平方米×2元×1倍=192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