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58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29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82号)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182号)

发表时间:
字体:[    ]

楚市林草罚决2026A182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丁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 进行开垦造成林地毁坏 行为,于 2026 6 4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43月份在吕合镇钱粮村委会务露摆村小组(大新坝)集体林地内私自开垦,已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吕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技术人员左政海、何莉检测、认定开垦毁坏林地面积1.65亩(1100.55平方米),林地类型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6 18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182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R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第一类4“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9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1.6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01.11倍罚款,即:2201.1元×1=2201.1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6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