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40号
被处罚人姓名:苏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开垦毁坏林地用于堆放青贮饲料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2026年5月25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2月份,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山嘴子村委会密下小组小水井开垦毁坏林地用于堆放青贮饲料,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彝海街道区域发展服务中心核查鉴定:苏某某开垦毁坏林地面积2.633亩(1755㎡),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林木蓄积2.682m3 。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身份证、林权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苏某某毁坏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2026年6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40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山嘴子村委会密下小组小水井开垦毁坏林地用于堆放青贮饲料,涉嫌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项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8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510元的1倍的罚款,即:3510元×1倍=3510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