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53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22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45号)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A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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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草罚决2026A045

被处罚人姓名 罗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202662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3年10月至今,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办事处新村村委会三家村小组房子对门山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经委托楚雄市彝海街道办事处区域发展服务中心核查鉴定:罗某某开垦毁坏林地面积0.43亩(289㎡),地类为灌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木蓄积0m3

上述行为及事实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身份证、林权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据为证2026 6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A045,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办事处新村村委会三家村小组房子对门山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涉嫌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二项的规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苗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68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78元的0.5倍的罚款,即:578元×0.5倍=289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