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36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弃土填坝时碾压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于2026年5月22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8月,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大东社区小东村三组大坟上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弃土填坝碾压林地,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彝海街道区域发展服务中心核查鉴定:孙某某涉嫌毁坏林地面积0.99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商品林,森林类别为一般用材林,林木蓄积2.09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身份证、林权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2026 年6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36号),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你单位)在楚雄市彝海街道大东社区小东村三组大坟上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弃土填坝碾压林地,毁坏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第二项的规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苗10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1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于2026年8月1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968元的0.5倍的罚款,即:1968元×0.5倍=98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