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032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某某
本机关对你 盗伐林木 的行为,于2026年 6 月 1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2026年5月17日,王某某在楚雄市东华镇达苴村委会芹菜坝村小组(小地名:圆盘山)盗伐云南松14株,截断原木30节,检尺长2米,检尺径14--26厘米,蓄积3.0108m³,材积1.3495m³,林地权属芹菜坝村小组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木材检尺记录等证据为证。 2026 年 6 月 1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32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 盗伐林木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1项 “情节严重”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超过3立方米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不满200株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补种盗伐株数14株4倍的树木,14株×4倍=56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所需费用 270.00 元 8倍的罚款,即: 270.00元× 8倍= 216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