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A052号
被处罚人: 陈某某
本机关对你(单位)开垦造成林地毁坏,于 2026 年5月2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月份在楚雄市东华镇达苴村委会塔之苴村民小组(小地名:杀羊吃处)开垦林地总面积2.1亩(1400㎡),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地保护等级Ⅳ级,蓄积6.2立方米(材积2.48立方米),林地权属为塔之苴村民小组陈某某户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毁坏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 证据为证。 2026 年 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A052号),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毁坏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4项“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不满 5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69.1元1倍的罚款即:2801.4元1倍的罚款即:2801.4元×1倍=2801.4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