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027号
被处罚人姓名: 鲁某某
本机关对你 修路造成林地毁坏的 行为,于 2026年 4 月 21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 于2026年2月24日在子午镇袁家村委会鲁家村后头山集体林地上开挖林地修路造成林地毁坏,已构成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经委托楚雄市子午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检测、认定,开挖林地修路面积324平方米,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商品林(一般用材林),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开挖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 年 6 月 1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 楚市 林草罚权告〔2026〕027 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 修路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 年版)》第2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毁坏林木立木蓄积不足 0.3 立方米或者幼树10 株以下,毁坏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32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2元0.5倍罚款,即:324平方米×2元×0.5倍=32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