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028号
被处罚人姓名: 冯某某
本机关对你进行 采土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于 2026 年 4月28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6年1月下旬在楚雄市紫溪镇冷水村委会百草花村民小组(小地名:马刺湾)林地内采土用于水坝坝埂加固,经委托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认定,冯某某毁坏林地面积6.29亩,地类为乔木林6.29亩。森林类别:公益林5.55亩,商品林0.74亩。林种:特种用途林5.55亩,无林种0.74亩。该行为已构成林地毁坏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冯某某在楚雄市紫溪镇冷水村委会紫溪山马刺湾违法使用林地恢复植被造林实施方案、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 证据为证。 2026 年 6月 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028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 采土造成林地毁坏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一类第4项“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即:7402.00元×3倍=22206.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