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40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16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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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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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030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高新区苍能配送电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楚雄高新区苍能配送电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 行为,于202662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2026年5月29日,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楚雄高新区苍能配送电有限责任公司在楚雄市苍岭镇云甸村委会梅子凹村民小组(小地名:芹菜沟)集体林地内超审批范围占用林2026年6月1日,经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楚雄高新区苍能配送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份在楚雄市苍岭镇云甸村委会梅子凹村民小组(小地名:芹菜沟)集体林地内超审批范围平整场地,用于云甸医药产业园孵化基地建设项目,违法占用商品林地面积6.0315亩(4021m²),地类为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异地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2026年6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 030),告知了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8项规定,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3 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5 亩以上10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倍的罚款,即:所需费用8427.5元×2.2倍=18540.5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