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00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开发区新强机械设备租赁店
本机关对你单位 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行为,于2026年4 月13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 于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间,在楚雄市东瓜街道龙河村委会恭吉村民小组(小地名:冲头)、陡坡村民小组(小地名:大坝兴)承建孔家庄52MW光伏项目2#、3#光伏阵列区过程中,超审批范围架设光伏发电板,造成改变林地用途。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核查鉴定:超审批范围使用林地面积8.81亩(期中:乔木林地8.44亩、一般灌木林地0.37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蓄积8.5m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委托办理人及证人笔录、现场勘验及指认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林权证、林地权属证明、林地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 2026年 5月 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 林草罚权告〔2026〕001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超审批范围架设光伏发电板,造成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8项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 5 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5 亩以上 10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8倍罚款;即:17379.9元×2.8倍=48663.72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