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02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市友恩宁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 2026 年5月19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 于2021年5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在楚雄市鹿城街道河前社区施家村民小组(小地名:吕家坝上)建设宏康养殖场办公用房、场区道路及门卫室等设施时,超审批范围违法使用林地4.2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蓄积12.4m3(出材5.58m3),林地权属为施家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异地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
2026 年5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26号),告知了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楚雄市友恩宁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8项规定,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2 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即:所需费用6213.6元×1.5倍=9320.4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