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37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08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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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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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026

被处罚单位名称楚雄市友恩宁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于 2026 519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单位 20215月至202511月期间在楚雄市鹿城街道河前社区施家村民小组(小地名:吕家坝上)建设宏康养殖场办公用房、场区道路及门卫室等设施时,超审批范围违法使用林地4.2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蓄积12.4m3出材5.58m3,林地权属为施家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核查报告、异地恢复植被造林作业设计方案现场照片证据为证

2026 5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202626),告知了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1.(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楚雄市友恩宁工程机械租赁经营部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8项规定,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3 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2 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730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1.5罚款,即:所需费用6213.6元×1.5=9320.4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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