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36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6-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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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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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 林草罚决2026020

被处罚人姓名 陈某某

本机关对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行为,于 2026 4 21 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2026年2月至3月期间,陈某某在楚雄市苍岭镇黄草村委会红光队村民小组(小地名:乌龟坝刮风阱)实施废铅酸蓄电池及含铅废物再生铅项目附属设施建设过程中,超林地使用许可范围修建场区道路、扩建停车场,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陈某某违法使用林地面积9.702亩,地类:未成林造林地面积9.466亩一般灌木林地面积0.236亩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地面积9.702亩,无蓄积。林地权属红光队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2026 4 2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020 号 ),告知了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8项 情节严重: 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或其他林地 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2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6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4725.8的2.9倍罚款,即:24725.8×2.9倍=71704.82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6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