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 林草罚决〔2026〕018号
被处罚人姓名: 鞠某某
本机关对你(你单位) 鞠某某涉嫌违法使用林地的 行为,于 2026年 4 月 28 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你单位) 鞠某某于2025年11月份,楚雄市苍岭镇苍岭村委会务斗河村民鞠某某在楚雄市苍岭镇黄草村委会黄草黑箐村民小组(小地名:房子对门山),黄草八队村民小组(小地名:大阱山)集体林地内承包修建220kV威楚输变电工程项目临时施工便道,超审批范围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面积为3.961亩(2642m²)。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面积2.596亩,重点商品林面积1.365亩;无蓄积;林地权属为集体所有,该行为已构成超审批范围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鞠某某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鞠某某违法使用林地异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
2026 年5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林业草原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 楚市 林草罚权告〔2026〕18号),告知了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1.你(你单位)已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本机关认为,你(鞠某某) 超审批范围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 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1项规定:依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2023版)第11项规定:情节轻微,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尚不构成 犯罪的 责令改正,限期恢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以下标准处罚:(1)占用面积不满 3 亩的,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 5 元的罚款;(2)占用面积 3 亩以上不满 10 亩的,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 5 元以上 10 元以下的罚款:(3)占用面积 10 亩以上, 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 10 元以上 15 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6年6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2642m²×6元/m²倍的罚款,即罚款:2642m²元×6元=1585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 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