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2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城达建材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采石造成林地毁坏 的违法行为,于2026年5月11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在楚雄市苍岭镇李家村委会小寨山村民小组(小地名:鲍家山)集体林地内实施楚雄市绿色建材建设生产项目时超审批范围采石造成林地毁坏,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楚雄城达建材有限公司毁坏林地面积2.928亩,地类:乔木林地面积2.175亩;蓄积量8m³;其他林地面积0.753亩,无蓄积;森林类别:一般商品林面积2.928亩;蓄积量8m³;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违法使用林地核查报告等证据为证。于 2026 年 5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24号),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1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楚雄城达建材有限公司采石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林政资源类第4项“情节一般”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不满5亩,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不满3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6465.10元1.2倍罚款;即:6465.1元×1.2倍=7758.12元。
上述罚款,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 国家金库楚雄市 (户名: 楚雄市财政局,账号: 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