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30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5-12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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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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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市林草罚决2026〕22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某某

本机关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416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你承包楚雄市世外桃源和美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施工中,于2026年3月20日至30日期间,在楚雄市东瓜街道桃园社区关口村小组(小地名:关口大山),开挖林地采土及分拣车间场地平整,已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0455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面积2.77亩,重点商品林地面积1.27亩(蓄积4.7m3),乔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无立木),林地权属为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片等 证据为证2026 4 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22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3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2亩以上 5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6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513.91.4倍的罚款即:4919.46元 。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