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市林草罚决〔2026〕22号
被处罚人姓名: 王某某
本机关对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承包楚雄市世外桃源和美示范基地建设项目施工中,于2026年3月20日至30日期间,在楚雄市东瓜街道桃园社区关口村小组(小地名:关口大山),开挖林地采土及分拣车间场地平整,已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经委托云南楚佳林业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0455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面积2.77亩,重点商品林地面积1.27亩(蓄积4.7m3),地类为乔木林地和其他林地(无立木),林地权属为集体。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照片等 证据为证。2026 年 4 月 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林草罚权告〔2026〕22号 ),告知了你(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情节一般”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 1 亩以上 3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 2亩以上 5 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513.9元1.4倍的罚款即:4919.46元 。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