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20/2026-00029 信息分类: 林业
发文日期: 2026-05-15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3号)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林草罚决〔2026〕023号)

发表时间:
字体:[    ]

楚市 林草罚决2026023

被处罚单位名称 楚雄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公司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于 2026 421日立案调查,依法查明,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楚雄市彝海街道新村村委会楚雄市国有林场新村管护站果园管护点承建2017年国有贫困林场扶贫项目建设果园管护点管护用房时,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厕所及入厕道路硬化施工,经委托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造林绿化工作站检测、认定,楚雄新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191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其他林地;无活立木蓄积;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当事人述,勘验、检查笔录、违法使用林地调查报告、现场勘验及现地指认片等 证据 2026 5 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楚市2026〕23号 ,告知了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1.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减免责清单”》(2023年版)一、林政资源类第3项“从轻处罚”:首次违反林业草原法律法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在1亩以下的,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查处,停止违法行为,并且主动在限期内按照《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加强教育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49.03元0.2倍的罚款,即:349.03元×0.2倍=69.81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 (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市级))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楚雄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楚雄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6 5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