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文书)号 | 楚市农(肥料)罚〔2026〕1号 | 2. 案件名称 | 楚雄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3.执法人员 | 张兴、王家亮、李建洪、李春艳 | 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6年8月13日 |
5. 违法主体名称 | 楚雄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01XXXXXXXXXX |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某某 | 8. 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10日,楚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楚雄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正在生产的水溶黄腐酸氮肥和在生产车间角落散落的纳米硅控释氮肥空包装袋上未标注肥料登记证号,该两种肥料标签标注为:“1.楚雄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溶黄腐酸氮肥,商标:聚满田®,执行标准:Q/532301MWN004-2024,氮(N)≥15%,硫(S)≥8%,净含量:40kg,适用范围:水稻、玉米、香蕉、茶叶、果蔬、瓜果蔬菜以及植物花卉等均可适用。地址: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小组;2.楚雄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纳米硅控释氮肥,商标:聚满田®,执行标准:Q/532301MWN001-2023,氮(N)≥18%,硫(S)≥8%,硅(SiO2)≥0.3%,PH值5%-7%,净含量:40kg,适用范围:水稻、玉米、香蕉、茶叶、瓜果蔬菜以及植物花卉等均可适用。地址: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小组。”当事人未提供该两种肥料的肥料登记证,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9.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 | 处罚依据: | 1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1.《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 |||
3.《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云农规〔2023〕2号)(肥料)第172项。 | |||
处罚结果: | |||
1.警告; | |||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320元(大写:伍仟叁佰贰拾元整); | |||
3.处违法所得5320元0.5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660元(大写:贰仟陆佰陆拾元整)。 | |||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7980元(大写:柒仟玖佰捌拾元整) | |||
1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 12. 结案时间 |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