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文书)号 | 楚市农(农药)罚〔2026〕4号 | 2. 案件名称 | 楚雄市某某镇殷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案 |
3.执法人员 | 张兴 李建洪 | 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6年6月15日 |
5. 违法主体名称 | 楚雄市某某镇某某农资经营部 |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01XXXXXXXXXX |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殷某某 | 8. 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5月18日,楚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楚雄市植保植检和现代种业发展中心联合检查发现:楚雄市某某镇某某农资经营部营业场所内柜台上正在销售的1种农药,标签标注为“登记证持有人(委托方)山东曹达化工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山东天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5%高氯.吡虫啉乳油农药,缉蚜®,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061,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82,产品标准号Q/371700SCH168-2016,杀虫剂,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日期及批号20240104R2,规格300克/每瓶,数量19瓶”,该农药产品现在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农药产品为劣质农药。 |
9.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 | 处罚依据: | 1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1.《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
3.《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 | |||
处罚结果: | |||
1.没收违法的山东天道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5%高氯.吡虫啉乳油农药19瓶(300克/每瓶)。 | |||
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
1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 12. 结案时间 |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