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文书)号 | 楚市农(种子)罚〔2026〕1号 | 2. 案件名称 | 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玉米种子案 |
3.执法人员 | 李建洪 张兴 | 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6年4月13日 |
5. 违法主体名称 | 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00XXXXXXXXXX |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杨某 | 8. 主要违法事实 | 楚雄州、市植保种业中心在联合检查农资市场时,发现楚雄市某某植保服务站农资店销售的“宏玉68”玉米种子标签未标注检疫证明编号。该批种子数量为40千克(20袋)。经询问农资店负责人郭某某该玉米种子进货渠道,他指认“宏玉68”玉米种子是从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的货,并当场向检查人员出示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玉米种子销售单据。2026年2月27日,楚雄市植保种业中心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给楚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云南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四川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宏玉68”玉米种子楚雄地区代理商。2026年3月2日经楚雄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四川云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25元/千克的价格,购进“宏玉68”玉米种子400千克,然后以30元/千克的价格将种子批发销售给楚雄、禄丰两市8家种子零售经营户。因为该批种子数量较少,批发销售种子时,只有郭某某、周某某两家经营户要了种子进货单。当事人知道该批种子标签未标注检疫证明编号后,已于2026年3月10日前主动从市场上将400千克玉米种子分批召回,并退回四川云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销售“宏玉68”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玉米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9.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 | 处罚依据: | 1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及市财政缴款凭证到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指定代办单位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
3.《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23项。 | |||
处罚结果: | |||
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 | |||
1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 12. 结案时间 | 2026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