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文书)号 | 楚市农(农药)罚〔2026〕1号 | 2. 案件名称 | 楚雄某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案 |
3.执法人员 | 张兴 李建洪 王家亮 | 4.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6年2月24日 |
5. 违法主体名称 | 楚雄某某农资有限公司 | 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01XXXXXXXXXX |
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吴某某 | 8. 主要违法事实 | 2026年1月27日,楚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楚雄市植保植检和现代种业发展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联合开展农资市场执法检查,发现楚雄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内柜台上正在销售的4种农药,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和查询上述4种农药电子标签信息,核实该4种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该农药产品为劣质农药。 |
9.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 | 处罚依据: | 1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处罚结果: | |||
1. 没收劣质的安徽尚禾沃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68%草甘膦铵盐可溶粒剂农药54袋(50克/袋);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33%春雷.喹啉铜悬浮剂农药53瓶(100克/瓶);江西中迅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35%异菌.腐霉利悬浮剂农药45瓶(100克/瓶);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70%嘧霉胺水分散粒剂农药12袋(100克/每袋)。 | |||
2. 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 |||
11.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 12. 结案时间 | 2026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