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
登记需要材料如下:
1.免费婚检(市政务服务中心200号窗口);
2.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且在有效期内);
3.双方户口簿(原件且标准规范);
4.离婚者:《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整套(含生效证明)原件;
5.丧偶者:原《结婚证》及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6.现役军人:士兵证或军官证(士官证)居民身份证、部队政治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且三种证件上信息须一致)。
7.当事人提交证件照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中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兵役状况应当与当事人真实情况一致,不一致的请先到相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