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住所: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
我局于2026年5月11日对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楚雄市XXXXXX土地建设厂房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2年10月起,擅自占用楚雄市XXXXXX14.6亩(9738.95平方米)土地建设厂房,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9738.95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XXXXXX合同》复印件;4.《关于XXXXXX的批复》复印件;5.《XXXXXX购销合同》复印件;6.《XXXXXX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复印件;7.《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关于XXXXXX情况说明》复印件;8.《XXXXXX预审意见》复印件;9.询问笔录;10.现场勘验笔录;11.现场照片;12.云南XXXXXX有限公司出具的《XXXXXX勘测技术报告》;
2026年6月4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6〕7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6〕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修正版)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4.6亩土地退还给XXXXXX。
2.没收你单位在楚雄市XXXXXX土地上新建的9738.95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14.6亩(9738.95平方米)土地处罚款人民币XXXXXX元(大写:XXXXXX整)(其中:XXXXXX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人民币XXXXXX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XXXXXX元;采矿用地XXXXXX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人民币XXXXXX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XXXXXX元;农村宅基地XXXXXX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人民币XXXXXX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XXXXXX元;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XXXXXX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人民币XXXXXX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XXXXXX元,合计罚款人民币XXXXXX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涉及罚款的,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周 强,执法证号:25090114072;
赵紫溢,执法证号:2509011402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鹿城街道办事处阳光大道275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