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地址: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对你(公司)涉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5年10月初擅自在xxx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越界开采面积为42.1平方米,矿山越界开采煤矿资源量为126.3立方米,折合171.768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版)第四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规定,属于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延续至今。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4.旁证身份证复印件3份;5.法人询问笔录1份;6.旁证询问笔录3份;7.现场勘验笔录;8.现场照片;9.xxx提供的2025年6、7、11、12月燃料结算单;10.云南佳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xxx越界开采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2026年6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6〕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字〔2026〕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版)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结合2024年3月10日实施的《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地质矿产类)》的具体裁量标准,拟对你(公司)越界开采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此次越界原因是为架设矿井排水管道和供电线路产生的非主观越界采矿行为,故其工具、设备不予没收;没收违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48143.14元。
3.并处罚款144429.42元。
以上没收矿产品价值及罚款共计人民币192572.56元(大写:拾玖万贰仟伍佰柒拾贰元伍角陆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涉及罚款的,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直接将罚款缴入国家金库楚雄市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十五日、六十日、六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施家江,执法证号:25090114007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办公室
(楚雄市阳光大道275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