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8/2026-00431 信息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5-21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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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楚市自然资决字〔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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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公司地址: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楚雄市东华镇莲华村委会小伍排村民小组、上瓦五村民小组土地用于修建停车场及小火车轨道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5月起,非法占用楚雄市东华镇莲华村委会小伍排村民小组3013.39平方米(4.52亩)(其中占用旱地157.20平方米、水浇地20.21平方米、果园1019.19平方米、农村道路152.09平方米、其他园地907.51平方米、坑塘水面739.80平方米、公路用地17.39平方米)。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013.39平方米,其中小火车轨道2304.43平方米(2021年9月1日前建成),停车场708.96平方米(2021年9月1日后建成)。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xxx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人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3.现场勘验笔录1份,4.现场照片1份,5.法定代表人xxx询问笔录1份,6.云南云金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莲溪湾度假村(二)违法用地现场勘测技术报告书》1份,7.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莲溪湾度假村查询村庄规划的情况说明及示意图,楚雄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用地用海示意图、“三区三线”及耕地示意图,2018、2024年度变更数据示意图。

2026年5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告字〔2026〕5号)和《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楚市自然资听告字〔2026〕5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因其非法占用土地时间不同,决定按相关具体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具体查处决定如下:

对于2021年9月1日前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版)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云国土资〔2010〕288号)之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2021年9月1日后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结合《云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云自然资规〔2024〕1号)之规定进行处罚。现我局拟决定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的3013.39平方米(4.52亩)土地和新建的3013.3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3013.39平方米(4.52亩)土地退还给楚雄市东华镇莲华村委会小伍排村民小组(1943.10平方米)、上瓦五村民小组(1070.29平方米)。

2.没收你单位在楚雄市东华镇莲华村委会小伍排村民小组、上瓦五村民小组土地上新建的3013.3.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小火车轨道2304.43平方米、停车场708.96平方米)。

3.对你单位2021年9月1日以前非法占用的2304.43平方米

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11522.15元(其中水浇地20.21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5元,罚款人民币101.05元;果园1019.19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5元,罚款人民币5095.95元;其他园地907.51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5元,罚款人民币4537.55元;农村道路152.09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5元,罚款人民币760.45元;坑塘水面205.43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5元,罚款人民币1027.15元)。

4.对你单位2021年9月1日之后非法占用的708.96平方米土地处以罚款人民币118056.00元(其中旱地157.20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400元,罚款人民币62880.00元;坑塘水面534.37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罚款人民币53437.00元;公路用地17.39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100元,罚款人民币1739.00元)。

上述违法行为,总计罚款人民币129578.15元整(大写:壹拾贰万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壹角伍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如涉及罚款的,到楚雄市自然资源局财务科开具转账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加以处罚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限,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周 丽,执法证号:25090114086

山达平,执法证号:25090114075

电 话:0878-3378301

地 址: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鹿城街道阳光大道275号)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