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公司地址:中国(云南)******;法定代表人:韩**;年龄:33岁;身份证号码:5321*******;电话:180****;住址:云南省昭通市******。
2025年08月14日,你(公司)在楚雄市鹿城街道*****附近实施老城区排水防涝工程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经查,你(公司)在**巷西侧施工现场面积为6.8平方米,东侧5.4平方米,**路与**路交叉口5.2平方米,施工现场面积共计17.4平方米,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28.6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市政设施建设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先后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对此,你(公司)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2025年版)的相关规定,经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
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北浦路支行(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