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肖**;性别:男;年龄:44岁;身份证号码:5134*******;电话:135****;住址:四川省******。
2025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在楚雄高新区永安路*******人行道擅自砍伐修剪城市绿化树木,经查,你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修剪4棵城市绿化树木的树枝共计25枝。其中:①砍伐修剪1棵胸径17cm的柞木树树枝共7枝,切口直径为4cm;②砍伐修剪1棵胸径21cm黄连木树树枝3枝,切口直径分别为5cm、8cm、10cm;③砍伐修剪1棵胸径30cm柞木树树枝11枝,切口直径分别为6cm、7cm、9cm的各1枝、切口直径3cm的共8枝;④砍伐修剪1棵胸径25cm柞木树树枝4枝,切口直径分别为7cm、9cm各1枝、切口直径4cm的共2枝。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自愿放弃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砍伐修剪城市绿化树木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占、挖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绿化树木或者临时占、挖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予以补偿”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2025年版)的相关规定,经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本机关对你作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楚雄北浦路支行(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