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强制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的查封、扣押 | 楚雄市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当事人主动配合,立即停止占道摆摊、堆放物料或者经营活动,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