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等减轻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后果的; 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包括积极主动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到场配合勘验、接受询问、不回避文书送达等情形; 4.当事人主动供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的 |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包括积极主动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到场配合勘验、接受询问、不回避文书送达等情形; 3.当事人主动供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1.《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罚: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清除障碍物或者扣押相关物品、工具,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3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覆盖、 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 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按要求整改; 2.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包括积极主动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到场配合勘验、接受询问、不回避文书送达等情形; 3.当事人主动供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4 | 其他违反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事项 |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或者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