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 | 牵头 部门 | 配合 部门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检查 方式 | 检查时间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1 | 对城市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建(构)物筑的执法检查 |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城市范围内存在违法违规建(构)物筑的部门、企业 | 现场 检查 | 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