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6/2026-00030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6-17
发布机构: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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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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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查事项 名称

检查 对象

实施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日常执法检查

依据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依法对管理辖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日常执法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直辖市、市、县

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日常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