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cxs016/2026-00025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6-17
发布机构: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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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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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是指本局执法一大队各执法中队。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局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整理归档形成的执法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卷宗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章 案卷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评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自查为主,局案卷评查小组专项评查为辅。

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执法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案卷专项评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开展案卷评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结合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抽查评查工作安排,每年开展一次;不定期评查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或法治建设工作需要随时调整进行。

行政执法部门定期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全面进行自评自查后,统一报送局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集体评查。集体评查案卷采取随机抽取形式,实行一案一评。

案卷评查人员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案卷评查,确定评查结果。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主体合法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从事该项行为的法定权限,有无越权行为;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3.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认定准确;

2.违法证据充分、有效。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

1.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现行有效;

2.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条文引用准确;

3.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平、公正、合理。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执法权;

2.行政执法决定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3.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五)执法文书规范

卷内执法文书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立卷归档是否及时,装订是否规范。

第十 案卷评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确保评查的质量和效果。必要时,评查人员可以询问案件承办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

十二 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法制审核意见书或评查通报等形式通知行政执法承办部门限期整改,相关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组织整改;必要时局案卷评查领导小组应对整改结果再次进行复审。

第三章 案卷管理

十三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一 至两名正式执法队员或执法辅助人员作为日常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人员,该人员要具有所需的相关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态度认真细致,有执行力。案卷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案卷承办人立卷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案卷初审、保管、统计等工作;

(三)制作案卷目录,编制电子版目录,方便查找利用;

(四)及时移送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

(五)与案卷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十四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活动实际,将所形成的下列记录归档:

(一)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立案材料、各种证据材料、罚没款票据等;

(二)行政强制。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批准文件、执法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材料、法院裁定材料等;

(三)行政检查。包括执法文书、反馈意见等。

十五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装订成卷,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行政执法案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目录;

(三)各类行政执法文书、审批表等(按办案时间顺序排列);

(四)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随案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十六 行政执法案卷的卷内材料应当按顺序排列,采用打码机依次编写页码,并统一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编页码(一般为单页)。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不编页码。

十七 行政执法案卷的封皮,应当用黑色碳素笔、钢笔逐项填写清楚,字迹应当工整、清晰;案卷题名应当由违法当事人 名称+事由+案件类型组成。

十八 行政执法案卷的目录应当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材料的题名不得更改和简化。

十九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在案件办理完毕30日内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妥善保管。简易程序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普通程序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保管期限从案卷装订成册次年1月1日起计算。

二十一 行政执法案卷涉及秘密事项的应当保密,并按照保密规则加以管理。

二十二 利用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利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案卷上涂改和作文字标记。

二十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