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立案查处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由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局成立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各中队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策法规科,分管法治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政策法规科承担。
第四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负责行政执法疑难事务的研究、决定。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审理研究案件范围: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行政决定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对行政相对人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照)和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含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法律关系复杂、违法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等),争议巨大、影响较大的,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提出应当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程序:案件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法制审核部门汇报法制审核情况及意见;参会人员提问、讨论、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表决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凡提交集体讨论会议审理研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提出拟处理意见,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先送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完成法制审核并反馈法制审核意见建议,案件承办部门应将案件材料(含法制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以下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进行集体审议:
(一)属于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
(二)报送的材料齐全、规范。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案件承办部门补充材料或补正;不属于本局管辖或不应提交集体讨论的,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执法程序、主体是否合法;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是否得当;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会议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须领导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案件承办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局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其他确需列席会议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由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进行,会议决定须经参加会议的领导小组成员半数以上人员同意通过,有不同意见须记录在卷。会议当场不能形成一致决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理。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遇有规定应当回避时,应当主动提出,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应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讨论过程和各方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由所有参与案件集体讨论的参会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于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参会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实施: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处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三)参会人员半数以上不同意案件承办人拟处罚意见的,不予作出处罚决定;
(四)违法事实掌握不充分、有明显违法行为未给予处罚的,处罚依据发生变化的,程序存在瑕疵的,退回案件承办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五)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