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相关规定,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城区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为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机动车违法停放实施“首违不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楚雄市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的:①对机动车首次违法停车行为不予罚款,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警告和记录备案;②对机动车第二次违法停车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佰元整);③对机动车第三次及以上违法停车行为,给予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贰佰元整)。
2.调整后的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于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基准施行前的原违法记录,不计入本基准新规定的违法次数。
二、处理流程
使用支付宝或微信扫描《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二维码进入违停处理系统,按系统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查收法律文书签字后即可办理。
三、停车规范
请广大市民、驾驶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规范停车。严禁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横道、机动车道等公共场所停放车辆,停车泊位施划有导向箭头的,按照箭头指示方向有序停放。
附件:对擅自占用城乡道路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