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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6/2026-00022 信息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日期: 2026-06-17
发布机构: 楚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称: 关于《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办法(试行)》实施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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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 办法(试行)》实施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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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并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强化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全流程管理,持续改善城区人居环境质量,根据《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楚雄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楚市政办通〔2021〕39号)等文件要求,按相关程序规定对《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3月26日市政办通〔2013〕4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了后评估工作。现将后评估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

《办法》共24条,对城市生活垃圾的范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概念、权利义务主体、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处罚依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含楚雄高新区),遵循“产生者付费”原则,对城镇居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主体征收垃圾处理费,自2013年7月1日施行以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部门各司其职、认真贯彻落实,经多部门协同推进,已形成普遍遵守、自觉执行的良好局面,有效保障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提升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良好效果,不断夯实为民服务的基础,取得了群众一致好评。

二、《办法》实施以来的目标实现程度

《办法》实施以来,有效落实“产生者付费”原则,不仅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提供了稳定资金保障,更在资金长效保障、社会环保共治、征收管理规范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既显著提升了楚雄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实现了《办法》出台时的预期目标。一是建立资金长效保障机制。《办法》为环卫体系打通稳定资金渠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垃圾处理全流程经费专款专用,破解以往经费不足难题,为环卫事业可持续高质量运营奠定基础。二是提升社会环保共治意识。“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强化了市民和单位的环保责任,有效推动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投放,既改善市容环境,又培育了全民参与环保、共建洁净家园的社会风尚。三是实现征收管理规范高效。《办法》实行分类分级收费,配套申报、减免及监督制度,保障政策公平可操作。通过委托社区、物业等多渠道便民征收,提升效率与覆盖率;严格票据与资金监管,杜绝乱收费、挪用问题,实现征收阳光化、规范化。

三、《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继续实施潜在风险

(一)征收管理主体与国家划转政策不一致。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等国家层面政策要求,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实施时明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职责,结合《楚雄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州税务局 楚雄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楚财非税〔2021〕46号)和《楚雄州财政局关于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票据使用和缴库科目的通知》(楚财非税〔2021〕30号)文件要求,目前高新区由楚雄高新区盛彝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征收工作;按《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变更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主体的批复》要求,老城区由楚雄市城乡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二)“试行”文件超期失效,政策权威性与法律效力不足。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规定,《办法》自2013年7月1日实施至今,“试行”期限早已届满且未按规定修订转正,长期以“试行”文件开展征管工作,缺乏正式制度的法律效力支撑,既影响政策权威性,也难以适应楚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需求。

(三)征收标准与管理机制滞后,征管效能亟待提升。一是自2013年7月1日实施以来,部分收费标准长期未作动态调整,已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垃圾处理成本变化;二是随着新兴业态涌现,《办法》未能覆盖快递驿站、社区团购自提点等新兴行业,存在征管空白;三是减免对象的认定标准流程不够优化,征收方式仍以传统线下为主,未能充分结合线上渠道以提升便民性;四是普法宣传力度不足,导致部分单位与公众对缴费义务认知不清,影响了《办法》的执行效果与公众配合度。

五、评估结论

综上,《办法》严格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具备充分的合法性与适用性。在制度设计层面,《办法》紧密贴合楚雄市实际,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在实践层面,《办法》已形成稳定的征收保障体系,有效响应我市改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的迫切需求;但继续施行存在征收标准滞后、新兴行业征管空白等问题。综合评估结论为:本《办法》继续施行,建议修订完善《办法》部分条款内容。

六、下一步意见建议

(一)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修订完善《办法》内容。按《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删除“试行”相关表述,按程序完成文件修订转正以夯实法律效力;对收费标准进行成本审核与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启动动态调整程序,以确保收费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制定针对快递驿站、社区团购自提点等新兴业态的补充收费目录与具体标准,消除征管盲区;优化减免对象的申请、核查与公示流程,创新收缴方式,如线上缴费、自助缴费等,提高收缴效率和便捷性;加强对受委托征收机构的日常监管和专项督查,规范征收 人员收费行为,确保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合规。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办法》知晓度与认同度。构建“线上+线下”联动宣传体系,线上依托楚雄市政府门户网站、“数字楚雄”“楚雄城管”微信公众号,定期推送《办法》核心内容,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义、征收标准、征收方式等信息;线下结合普法宣传“七进”活动,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工地、进商铺、进公园、进单位、进小区”,讲清缴费责任与减免政策,解读营业面积计费规则,针对不同缴费主体精准传递《办法》要求,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与群众认同度。

(三)强化垃圾分类,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征收标准。为进一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切实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文件要求,楚雄市餐厨垃圾及粪污收运处置项目建成正常运行一年通过成本核算后,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