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有关规定,确定楚雄市财政局为市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