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摊贩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9-12-17 16:24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作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阅读人次: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规范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凡楚雄市辖区“指定区域农贸市场内从事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农贸市场以外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门店面积低于25平方米,食品处理区面积低于8平方米,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的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食品摊贩备案卡》。

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并在摊位或者经营门店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三)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四)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售设备和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

(五)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潮、防尘、防蝇、防虫等设备;

(六)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备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七)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九)烹调工艺和操作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登记备案证件、产品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责任;

(三)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四)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五)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各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食品摊贩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市场主体责任。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食品摊贩对未取得《食品摊贩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其它违法经营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食品摊贩违法经营行为。

同时也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媒体给予舆论监督,形成摊贩参与、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局面,不断筑牢食品安全防线,让全市老百姓吃的舒心、吃的放心,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08783010315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