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龙川江楚雄市段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龙川江楚雄市段,其中:青山嘴水库水域、大海波水库水域服从水库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其捕捞和养殖等重要渔事活动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禁捕时间
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禁捕,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
三、禁捕内容
(一)禁止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捕捞所有鱼类和水生动物。
(二)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区和禁渔期捕捞的渔获物。
(三)禁止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绝户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渔具。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处理;阻碍渔业执法人员执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0时起实施。
举报电话:0878—3110179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