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关系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能在发生交通事故或意外的关键时刻有效保护骑乘、驾乘人员免受致命伤害,切实保护生命安全、守护家庭幸福。
为进一步提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和汽车驾乘人员安全防护水平,减轻交通事故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从即日起,楚雄市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下列交通违法行为开展常态化路面现场查处和纠正,并登记驾乘人员基本信息同步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驾乘汽车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四)无证、准驾不符驾驶摩托车的;
(五)驾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有逆行、闯红灯、超员、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六)车辆加装遮阳伞、遮雨棚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的;
(七)饮酒醉酒驾驶摩托车、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二、整治措施
(一)即日起在全市统一开展“一盔一带”查纠活动,将通过现场查纠及电子监控取证等方式,依法查处汽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和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消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隐患。
(二)楚雄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组织、小区物业、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宣传教育,强化门卫管理,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骑)乘人员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乘人员进行劝导,阻止违规骑乘驾乘人员及其车辆出入。
(三)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大中专学校要全覆盖开展学生、家长、教职工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小手牵大手”“家长会”“主题班会”、致信学生家长、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提醒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依法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应当依法使用安全带。
(四)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以及维修企业不得提供加装遮阳伞等妨碍安全驾驶装置服务,要采取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倡导安全头盔使用,促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公共交通企业驾驶员要督促乘客全程正确使用安全带;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共享电动车)应当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快递、外卖等使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配送企业应当给驾(骑)乘人员提供安全头盔,并监督按规定佩戴。
安全头盔是“保命盔”、安全带是“生命防护带”,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身是交通安全守护的第一责任人。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使用安全带,自觉摒弃交通陋习,劝告带动身边亲友,共同参与到“一盔一带”安全守护中来,安全出行、平安回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