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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4-12
发布机构: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名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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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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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

 

经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楚雄市大西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对王**户作出了2022年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人位于楚雄市鹿城镇环城西路276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楚雄市大西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自主安置或货币补偿+购房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偿安置。

二、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款全部存储于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三、被征收人应于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征收补偿手续、领取征收补偿款,将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完毕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如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可根据2016年楚雄市人民政府公告21号《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楚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阳光花园、铜鼓花园、和谐家园等小区保障性住房。

五、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