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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3-12-04 ] 至 [ 2023-12-15]状态:已结束

楚雄市现行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于2016927日第八届楚雄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有所居,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现将对《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楚雄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进行修订,截至目前,已形成修订初稿,本次修改涉及11条,其中新增3条,修改7条,删除1条。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修订要求,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现将《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发布。如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和建议的个人,可在20231215日前,将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发送至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楚雄市鹿城镇八一路174号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3131865/3131355,电子邮箱cxszbk@126.com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4   

 

关于《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大力发展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了一大批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有所居的愿望。公共租赁住房是党和国家对人民安居乐业,追求美好生活的实践行动;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的基石;是国家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落实租购并举,房住不炒政策的开篇。

、基本情况

(一)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

十一五期间,楚雄市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以来,截至2015年(以后年度无建设任务)上级下达我市(不含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数为10147套,实际建成10669套,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9362,其余为乡镇教育、卫生公租房,以及政企合作建设。总建筑面积72.36万平方米,其中商业配套面积5.6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4.87亿元,其中中央、省、州补助资金3.86亿元,市本级财政自筹11亿元。由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9362套,目前入住8893套,入住率95%

(二)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现状

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号公告)于20121112日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该办法实施四年后,于201611月进行修订,适当放宽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修订工作完成后,楚雄市人民政府20161031日印发了《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楚雄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并沿用至今。近年来,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供不应求,在保障力度上矛盾凸显: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在2016放宽准入条件后,房源租赁趋于饱和,轮候对象较多且分配进程缓慢,2021年受理的申请人4000余户至今仍有3000户处于轮候,新增住房困难群体无法及时得到保障;二是准入条件审核困难,特别针对楚雄市城镇户籍以外的外来务工人员身份、收入核实存在困难,存在有伪造劳动合同、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等情形;三是公租房后续管理存在困难,部分申请人在取得实物配租后,不遵守公租房管理相关规定,存在恶意拖欠租金、租而未住长期无故闲置等情形。

三、修改内容及说明

《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本次修订涉及11条,其中新增3款,修改7条,删除1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鹿城镇及东瓜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持有本市居民常住户口,并且居住5年以上;

2.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

3.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4.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在本市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修改为: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在楚雄市城市建城区总房产面积不高于9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鹿城镇及东瓜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持有本市城市建城区居民常住户口,并且居住5年以上;

2.具有本市城市建城区城镇居民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

3.在本市城市建城区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

4.在本市城市建城区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在本市城市建城区开展实际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修改说明:

1.限定申请人家庭房产面积上限为90㎡小户型住宅,否则存在申请人家庭人口隔代人员累计进行人均住房面积均摊,导致出现名下拥有房产面积超出普通商品住宅的规模仍纳入保障的情况。

2.限定在楚雄市城市建成区内房产登记符合规定人员,楚雄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拥有房产的不影响在楚雄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到楚就业。

3.删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群体,财政供养人员不再纳入保障。

 

(二)原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为: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475元,该收入条件以后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信息后实施。

修改为:

第十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为: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为: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475元,该收入条件以后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信息后实施。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以半年及以上的工资流水、税收完税作为依据。

修改说明:本条新增收入条件核查方式。公租房保障对象属于收入、住房双困家庭,且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因此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材料以核实申请人收入情况,以及就业情况是否属实。

 

(三)原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标准;

2.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劳动合同;

4.在本市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须持有营业执照、完税证明。

修改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标准;

2.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在本市城市建城区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劳动合同、工资流水或者社保参保证明;

4.本市户口且在市内企业退休人员;

5.在本市城市建城区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不高于100万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须持有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和实际经营活动场所照片。

修改说明:

1.规定申请人是在楚雄市建成区内应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劳动合同,且应提供与合同对应的工资流水,或社保参保证明。杜绝农业转移人口、外来务工人员在楚雄工作不稳定,纳入保障对象后离楚,造成其享受的保障房处于无故闲置状态,浪费公共资源;

2.规定在在楚雄城市建成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不高于100万,删除开办规模以上企业人员。同时须提供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场所照片,避免工商注册后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人员纳入保障。本条修改理由为鼓励公民到楚丰富市场主体、创造就业岗位、汇聚发展活力。

 

(四)原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登记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2.城市建设拆迁后回迁安置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3.申请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或不提供有关证明的。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登记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2.城市建设拆迁后回迁安置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

3.申请人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或不提供有关证明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登记的车辆总价值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的。

修改说明:本条新增对于申请人名下登记车辆总价不超过15万元(税前)的规定,不限定车辆数量,一是保障以运营谋生的人员享受保障的权利,二是杜绝拥有名车”“豪车人员入住保障性住房。

 

(五)原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婚证状况证明材料、车辆证明材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还需提交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及领取存折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完税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婚证状况证明材料、车辆证明材料,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还需提交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及领取存折复印件或者银行出具的低保代发流水;

3.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或社保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申请人所经营的营业执照、完税证明;

修改说明:本条规定城镇低保群体新增低保领取流水,在楚就业申请人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或社保参保证明,杜绝申请人伪造劳动合同骗取公租房。

 

(六)删除第二十五条  在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基础上,可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居民、城市危房居民、搬迁移民、重点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住房。

修改说明:本条在执行时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指令作为指导,规定但不限于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给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居民、城市危房居民、搬迁移民、重点项目建设房屋被征收对象等群体作为临时过渡安置用房。在产生实际问题时,可根据情况讨论研究。

 

(七)原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单身人士参与一室一厅户型摇号配租,2人(含2人)以上的家庭参与二室一厅户型摇号配租,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两室一厅房源满足不了需求时,3人(含3人)以上的家庭以两个家庭申请二套一室一厅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参与二套一室一厅户型摇号配租,将两个申请家庭以及相邻的二套一室一厅户型房源绑定进行摇号。

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单身人士参与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摇号配租,2人(含2人)以上的家庭参与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摇号配租,但由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所提供的两室一厅房源满足不了需求时,3人(含3人)以上的家庭以两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参与二套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摇号配租。

修改说明:楚雄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严格执行《云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但建成的公租房中,两室一厅占比仅为28%,且近年来均没有新增建设项目。在公租房申请过程中,对两室一厅房源有需求的申请人远超房源数,因此在公租房分配中,仅能以现有房源对申请人实施最大限度的保障。

 

原第二十八条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房源及相对应的户型摇号配租。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当年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根据房源直接摇号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根据房源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摇号配租。配租结果在当地网络媒体及公示栏上公布。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房源及相对应的户型摇号配租。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配租结果在当地网络媒体及公示栏上公布。

修改说明:本条删除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根据房源直接摇号配租……由于目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满足二次摇号后直接分配,为保证公平,即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直至配租到房源。

 

(九)原第三十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辖区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修改为:

二十九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州、市党委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民政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在辖区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

修改说明:根据州委、市委组织工作要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云南省五厅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解困帮扶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本条增加特殊专业人才、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群体在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配租。

 

(十)新增第三十一条  如遇存在特殊、紧急情况,须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的,由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决定。

修改说明:本条旨在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遇特殊情况,政策依据不足或不充分时,又急需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的人群,可在村(居)委会、乡镇、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决策进行分配。

 

(十一)原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15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改为:

第四十条  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办理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15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出租人可采取限制水电供应),必要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修改说明:根据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相关规定,本条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位)针对不履行合同按期足额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且经过电话、短信、留置送达方式催收后仍然不予缴纳租金的群体,可采取限制水电供应的方式进行租金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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