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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通告

发表时间:2020-01-29 17:01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市市场监管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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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通告

为严防严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闭全市所有活畜禽交易场所,农(集)贸市场严禁活禽宰杀及销售。对原有活畜禽交易的市场进行彻底清洁、消毒,保持安全卫生。

二、停止一切聚餐活动。在全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全市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各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立即取消一切聚餐活动(包括自办宴席活动)。餐饮经营者对已预订消费者提出的退订要求,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从维护行业整体形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支持消费者取消、退还定金或延期举办。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活动,严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放、使用、加工、制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肉及肉制品“三证齐全”和餐饮操作安全规范制度,严禁采购、加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畜禽肉,确保食品安全。

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上岗;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应主动向单位报告,不得上岗。

各餐饮单位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和加工,肉禽类食品需烧熟煮透,严禁在餐饮服务场所内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各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每天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对库存的原料及已开封的调味品等进行清查,凡发现发霉、变质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一律销毁,不得再用于食品加工或作为食品销售。

五、严禁操纵、垄断市场价格、串通涨价、欺诈、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严禁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六、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药械质量安全。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要求,严禁由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确保药械来源清、去向明、可追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控肺炎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七、严禁利用疫情对药品、医疗器械作虚假宣传,严禁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医药购销领域的正常秩序;严禁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和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八、加大网络商品交易及违法广告监测力度,严禁电商平台及其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网络交易平台、订餐平台要按照国家部委《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屏蔽或者下架相关野生动物及产品交易信息。

九、各农贸市场、商场、大型超市、药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并组织开展佩戴口罩检查和体温检测。

十、广大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同时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积极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即时报告,举报电话:123153010315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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