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商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2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0-28 09:47 信息来源:  作者:市商务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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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高新区)商务局(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经济发展部),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2〕5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现将《楚雄州2022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商务局 楚雄州财政局 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2022年10月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2022年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云商市建〔2022〕5号)的相关规定,遵循《楚雄州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商业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州、县财政安排用于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资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符合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州县《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方案》项目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支持原则与方向

第三条突出重点。重点支持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5个方向“设施补短板、业态做示范”。

第四条项目资金分级管理原则。中央财政资金州级统筹10%,县市安排90%。州级统筹资金主要支持全州跨区域物流配送体系、重点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和重点销区公共仓、境(海)外仓和核桃、中草药、果蔬、花卉等专业市场建设。乡镇商业中心、县级物流集散中心、村级农产品集散加工中心示范项目。县市资金主要支持州级统筹资金项目外的上述项目。

第四条分工负责原则。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是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的州级牵头部门,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州级工作协调、推进、督查机制和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财政局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乡村振兴部门主要负责乡村流通、农产品加工项目及资金整合和项目统计汇总、绩效考核资料整理。

第五条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赠、职工福利和工作经费等支出,已经申请或者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省州财政、沪滇合作、产业扶贫资金除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支持州县乡村四级物流体系建设的资金不得低于全部中央财政资金20%,不高于50%;用于农产品上行能力提升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不高于30%。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项目,资金支持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

第三章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六条 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1.建设内容。支持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升级改造一批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2.支持标准。每个乡镇商贸中心支持不得超过100万元,每个乡镇农贸市场支持不得超过30万元。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1.建设内容。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县乡快递分拨中心、乡镇配送中心,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推进集中仓储、统一分拣、共同配送、推动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增强乡村物流配送能力,降低物流成本。

2.资金支持标准。县域物流集散中心不超过150万元,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超过100万元。乡镇配送中心及村级物流末端服务网络建设不超过150万元。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1.建设内容。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支持乡镇建设购物、休闲、餐饮、亲子、娱乐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2.资金支持标准。县级重点商贸企业在乡镇及以下建设自营连锁经营网点,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县级以上应急保供企业建设仓储配送中心或乡镇改造新型消费场所,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1.建设内容。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2.支持标准。建设县域农产品商品化加工中心或冷链物流中心、供应链创新基地、乡镇冷链物流中心、乡村农产品集散加工交易中心、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得超过50万元。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1.建设内容。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支持乡村家电销售配送、维修回收网点建设,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下乡促进家电消费。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

2.支持标准。乡镇、村镇、社区便民服务生活圈、整合商贸资源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得超过50万元。

(六)州级统筹项目

1.建设内容。重点支持供应链信息平台、跨区域物流设施、区域性商品批发市场、重点农产品产地、销地商品化加工(配送)中心等示范项目。

2.支持标准。支持建设供应链公共信息协同平台,按照不超过建设营运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州域公共物流园区、重点农产品集散加工园区、县级物流集散中心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州域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农产品商品化加工中心、区域性商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域农产品商品化加工中心、供应链创新基地,乡村农产品集散加工交易中心、乡镇冷链物流中心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州级重点商贸企业在乡镇以下建设自营连锁经营网点,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州级应急保供企业建设仓储配送中心,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补助和以奖代补为主,政府投资为辅。对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采用无偿补助。近3年内已经建成完工,经济社会效应较好并通过验收后的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改造提升配套设施设备标的明确的项目可采用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准守招标、采购有关规定。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项目管理参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5〕20号)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机关、团体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经济组织;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三年内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符合当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自筹资金银行贷款落实;

(五)申报项目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

第八条申报实施程序。参照《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4〕33号)执行。县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定支持项目清单,项目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公示、确定支持项目,科学合理制定绩效评价目标。州级统筹项目由县市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推荐上报。(项目申报、核查、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相关参考表格可以在楚雄商务局官网下载)。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向县级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表);

(二)承诺书(材料真实、资金、廉政规定);

(三)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投资清单);

(六)新建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环评批复和用地证明材料;

(七)自筹资金证明材料、已经投入资金有效凭证或专项审计报告;

(八)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纳税证明材料。

第四章项目的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2022年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项目实施与验收要按照财办建〔2022〕18号文件要求,参照《县域商业建设指南》有关标准,严格按时间节点、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县级项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表、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项目工程计算书或专项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四个材料报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备案。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按照20%的比例抽查复核。州级统筹项目由州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绩效评价与项目验收同步开展。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拨付。除州级统筹资金外,州级财政将中央财政资金一次拨付到县市财政局,州级统筹资金按照项目法下达到县市。县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及各县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到项目业主。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后可以一次拨付资金。无偿补助项目验收前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80%。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台账,收集资料。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工作台账,将支持项目、整合项目、社会投资等各类项目,按照“五类”、“三型”建立台账,收集工作推进文件、材料,准备接受考评验收。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款项,并取消该单位(企业)项目承建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州县财政、商务、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结合本地实施,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州商务局、州财政局和州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