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6-02 09:32 信息来源:  作者:市商务局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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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市属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楚雄市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贸流通领域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管理责任,

实现项目资金公开、安全、高效运行,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楚雄州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细则》等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贸流通领域中央、省、州、市级财政支持的内贸流通、外贸、外经发展项目。中央、省级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项目管理包括产业规划、政策制定、项目储备、项目申报、受理审查、项目核准、组织实施、督查、验收、绩效评价和立卷归档等重点环节。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内容真实、条件充分,分级负责、逐级申报,程序规范、按期实施,验收及时、督查到位,手续齐备、档案健全”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及责任划分第五条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完成项目前期和实施准备工作,做到实施方案可行,立项审批手续完备。

(二)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组织工作,编制《楚雄市商贸流通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确定项目投资内容,按期完成环保、安全、消防、规划、建设审查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落实项目用地,确保手续完备,自筹资金到位。

(四)按照认定的项目内容按期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完整性。

(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

(六)扶持项目没有通过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扶持。凡有违法经营、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列入财政扶持“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项目扶持。

第六条市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市级流通主管部门职责

1.宣传、贯彻流通领域行业促进政策,确定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按照产业导向和政策导向,建立项目储备库。

2.联合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实地核查项目的可行性、实施条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经营指标真实性进行审查。

3.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项目按期实施;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涉及项目变更的,须联合财政部门上报项目调整方案。

4.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健全项目档案,联合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报州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二)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1.参与制定产业政策和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

2.配合流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核查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财务指标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检查专项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和票据合法性,监督资金管理使用。

4.参与项目督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涉及项目变更的,联合商务部门上报资金调整方案,健全项目资料档案。

第三章市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与支持方式第七条商贸流通领域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社区(园区)商业公共设施等建设改造;支持农产品流通、连锁经营、城市配送等骨干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商业中心、会展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提升改造;支持商品可追溯系统等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及服务购买;支持健康养老和家政服务发展;重大流通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流通服务业考核奖励;配套中央、省级项目资金;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等。

(二)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要物流节点和重点物流项目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支持物流管理和交易信息平台建设;支持物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重大物流项目、重点物流工作前期经费;现代物流业考核奖励;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等。

(三)餐饮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培育餐饮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标准化管理;支持民族传统菜肴及风味小吃保护与传承;支持菜品研发和特色食材开发;支持饮食文化推广和品牌建设活动;支持餐饮行业人才培训;支持特色餐饮文化街区建设改造提升;餐饮业考核奖励;支持行业协会发展等。

(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培训、孵化创业示范基地(中心)建设;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第三方合建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支持企业或个人开展网络、电视、电话等多形式营销;支持电子商务线下体验店建设;支持企业或个人参加电子商务孵化培训;电子商务发展考核奖励;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电商推广和业务统计等。

(五)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贸工作考核奖励等。

(六)“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产业园区、商品市场和开展加工贸易,设立研发咨询机构、贸易企业;支持企业到境外开展资源开发、农业合作、承包工程咨询服务、劳务合作、境外毒品替代种植等经营活动;支持开展国内外展洽活动;“走出去”工作考核奖励等。

第八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支持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3种方式,以奖代补为主,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为辅,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近3年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社会经济效益在同类或同行业中较好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次性财政资金奖补。

(二)无偿补助。对当年拟投资建设、符合支持方向、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流通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等,给予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扣除土地、流动资金和项目前期费用)50%的财政资金无偿补助(费用补贴类项目除外),同一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贴息。对以银行贷款为主的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70%,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按照《楚雄州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细则》以及年度项目资金申报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条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财政预算,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上半年以前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年度支持重点、方式、对象以及申报条件、材料的有关要求,并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项目单位申报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市级项目审查按照以下程序:

(一)项目核查、受理。市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对申报项目开展实地核查,并填写《项目核查记录表》和《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明确是否受理。

(二)项目初审。对决定受理的项目,组织不少于3人以上的专家或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召开联席会议进行项目审查,并填制《项目初步审查表》。

(三)项目公示。项目初审通过后,在政务公开栏或部门网站进行项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项目上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签署明确意见,联合上报州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市级项目申报文件由市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报送州政务服务中心州级流通主管部门服务窗口和州级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市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业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建立项目储备库,并筛选项目,上报州级流通主管部门备案,进入州级储备库。进入州县储备库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市级项目审查按照以下程序:

(一)联合初审。市级流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提出项目建议名单。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申请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面不低于20%,并填写《项目核查记录表》。

(二)专家(有关部门)评审。项目初审后,建议名单报市级流通主管部门领导审定后,组织专家组(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项目评审专家组在州、市级专家库中抽取,由经济、会计、审计、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3人—5人组成,评审专家与项目实施单位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三)项目审核。根据综合评审意见,由市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召开项目审查联席会议,确定核准或上报意见。项目审核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审查联席会议由市级流通主管部门主持,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管领导、有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参加。

(四)项目公示。申报项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在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分别由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州级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审签联文上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项目资金核准文件;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上报省级流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争取立项,项目及资金以省级核准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审查的重点:

(一)项目真实、材料完整。实施主体真实合法,主营业务符合支持方向,并在当地具有龙头地位或培育前景;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在项目主体承诺的基础上,核实报表数据和申报条件的真实性。

(二)项目合规。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地方的产业规划,项目立项、环保、用地、建设、规划等行政审批手续基本完备,项目内容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文件明确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实施效果符合项目支持目标。

(三)项目的可行性。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必要、可行,项目内容、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合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四)实施的可能性。重点审查项目实施的条件,要求前期手续完善,建设用地落实,土地使用权不少于10年。企业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达到投资总额的70%以上,项目管理措施落实。

(五)实施单位能力。实施主体符合有关规定,销售、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符合条件,并在同类企业中具有优势地位,企业信用等级良好,管理机构健全,企业负债率、资金周转率等财务指标良好。

第五章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市级流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问效,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目标责任书》,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核准的内容、参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进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期间进行现场督查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的要记录并下发《项目督查整改通知书》。项目内容和投资总额发生变更的,应当逐级报请核准机关同意。

第十七条项目扶持资金由企业提出拨付申请书,经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审查签字,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到实施主体。项目验收前资金拨付比例不得超过80%。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落实项目责任制,做到手续齐备;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且财政投资(含扶持资金)超过30%的项目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其他项目和专业设备采购,经批准立项的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聘请或组建内部监理机构,强化质量监理。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资质要求,并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对财政扶持资金设立专户或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财务收支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票据和核算符合财税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和市级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确保项目立项、核准、管理、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全过程档案资料齐备。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市级流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州级流通主管部门、州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以上扶持项目逐级上报省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厅备案,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以奖代补和贴息项目以申报审查、中期核查、年度总结或工作成果作为验收材料,不再组织专门验收。

第二十二条一般项目由市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验收;重点项目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项目验收后,同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须在《项目验收申请表》确认验收结论。

第二十三条验收标准。项目验收以批准的投资总额和项目内容为主,同时参考有关标准和规范;项目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实际投资不得低于核准投资的80%,形成的资产实物量不得低于核准的80%;绩效评价达到良好以上。

第二十四条验收程序。项目竣工后,由实施主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提交项目实施总结和《项目验收申请表》,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报经市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具备验收条件的,由市级流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逐级报备。明文规定由州级验收的省级以上项目由市级初验,提出请验报告,州级流通主管部门、州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主体需备齐以下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及项目实施总结(附项目计划与实施内容对比明细表)及《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核准批复及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管理文件(含项目单位资格证明及质量、财务等项目管理制度)。

(四)项目报建手续文件(含土地、建设、环保、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视项目而定)。

(五)招标及监理资料(含招标、监理、专项验收)。

(六)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七)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

(八)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级上报省州备案的验收材料主要是: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计划与实施内容对比明细表;项目专项资金审计报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实施前后对比(图片)资料。其他资料由市级流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申报材料合并,保存备查,保管期不低于30年。

第二十七条以奖代补和贴息项目经批准后一次性拨付资金。无偿补助项目终验合格的方能拨付剩余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与项目验收同步,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由验收(专家)组根据《楚雄市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表》进行评价,经市财政部门认定评价等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过程中产生的咨询费、劳务费、差旅费等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有关表册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另文制发。涉密项目公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和省级项目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市级商贸流通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