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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2-12-12 15:07 信息来源: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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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面落实全社会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责任,以创新和科普的双重动力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全社会科普责任,提升科普能力和公民科学素质,服务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化协同、数字化传播、规范化建设、国际化合作的新时代科普生态,发挥云南地域优势和特色,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共享,形成具有云南特色的科普格局,服务云南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为创新型云南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科普服务创新发展的作用显著提升,科普工作和科学素质建设体系逐步优化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普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科普公共服务覆盖率和科研人员科普参与率显著提高,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达到12%。到2035年,全社会联动的科普大格局不断完善,科普服务高质量发展能效显著,科学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达到25%。

二、强化落实全社会科普责任

(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履行科普工作领导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全省科普工作;把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科技创新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健全完善全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州(市)、县(市、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日常科普和应急科普,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

(四)各有关部门要履行科普行政管理责任。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科普工作规划,强化督促检查,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按有关规定开展科普表彰奖励。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领域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引导、公共应急、监督考评等,落实好科普各项工作任务。

(五)有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要发挥科普的社会力量作用。各级科协要发挥科普工作主要社会力量作用,履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牵头职责,强化科普工作职能,加强科技人文交流,提供科普决策咨询服务。有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要根据自身优势和工作对象特点开展科普宣传教育。

(六)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科普工作责任意识。学校要推动科普与教育深度融合,加大精品科普课程、作品等优质科普资源开发,加强科学教育,组织和支持师生开展科普活动和创新实践活动。科研机构要加强科普与科研结合,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健康科普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主动开展科普工作。

(七)企业要履行科普社会责任。企业要积极开展科普活动,加大科普投入,促进科普工作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推广、创新创业、技能培训等有机结合,提高员工科学素质,并向社会提供科普服务。

(八)各类媒体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主流媒体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增加科普内容,丰富科普形式,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各类新媒体要强化科普责任意识,不断提升科普内容质量。要严把科普宣传关,确保传播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

(九)科技工作者要强化科普责任感和使命感。科技工作者要自觉承担科普责任,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事业,注重提升科普能力,运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开展科普工作。积极弘扬科学家精神,恪守科学道德准则,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作出表率。鼓励和支持老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科普工作。

(十)公民要自觉提升科学素质。公民要积极参与科普活动,主动学习、掌握、运用科学知识,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等不良现象。

三、加强科普能力建设

(十一)完善科普基础设施布局。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宏观布局,推动科普资源合理配置和服务广覆盖、均衡化。推进科技馆、自然类博物馆、专业行业类场馆建设,打造科普数字化应用示范场景。推进科普信息化发展,大力发展线上科普。支持和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设和认定具有地域、产业、学科等特色的科普基地,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和服务规范管理,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普基地。(省科协、省科技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培育一支专兼结合、素质优良、覆盖广泛的科普工作队伍。优化科普人才发展政策环境,畅通科普工作者职业发展通道,完善科普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健全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合理制定专职科普工作者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普场馆等加强科普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推进科普智库建设。完善科普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加强科普志愿服务组织和队伍建设。(省科协、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科普资源供给能力。建立健全支持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展品研发的政策措施。发挥我省动植物、古生物、绿色能源、矿产等特色优势资源,深入挖掘科普内容,丰富科普作品形态,加大科普资源供给。聚焦生物多样性与生态安全、高原特色农业、高原湖泊生态保护、生物医药与大健康、新能源与新材料、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以及生态环保、公共卫生、防灾减灾、禁毒防艾等重点领域,建设一批科学传播专家工作室,培育一批高水平科普创作中心,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科普品牌,加大对优秀科普作品的推广力度。(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加强基层科普人员、社会工作者科普服务能力建设,培养一批科普带头人,持续推进科技特派员服务农村、企业,带动创新创业。探索科普特派员、科普服务团服务基层新机制,鼓励科普志愿者服务基层,发挥专家大院、科技小院、农民田间学校等科普示范作用,推动优质资源向基层流动,打造一批国家级科普示范县。建立跨区域科普合作和资源共享机制,搭建新型平台,推进科普资源共享,探索实施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行动。(省科协、省科技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提升科普市场化能力。培育壮大科普产业,推进科普与文旅、体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搭建一批科学传播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特色科普企业,打造一批知名科普产品。引导开展具有云南优势特色的科普研学等主题活动,服务新时代公众日益增长的品质化、个性化、定制化科普需求。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加大优质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省科技厅、省科协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边境民族地区科普工作。加强对边境民族地区科普工作的支持,组织实施专题科普活动,鼓励创作满足边境民族地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科普作品,推广适用科技成果、科普产品和服务等,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全民科学素质。培养面向少数民族的专业科普人才,探索建立跨境科普合作和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沿边地区跨境科普宣传,助力强边固防、兴边富民。(省科协、省科技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科普交流合作。健全科普交流机制,参与国际科学传播行动,鼓励引进优秀科普成果,积极加入国际科普组织。加强青少年科普交流。策划组织科普交流活动,举办科普(科技)产品博览会,鼓励参与中国科普产品博览交易会、中国—南亚博览会等有关展会。打造区域科普合作平台,推动科普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增强国际合作共识。加强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科普合作交流,打造“一带一路”科普示范带。(省科协、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科普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

(十八)以科技创新引领科普工作。拓展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基地科普功能,加大向公众开放力度,因地制宜开展科普活动,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省级科技、教育、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发布科技项目指南时,对具有科普价值的科研项目,应提出科研成果科普化的要求。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要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获得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以及科研重大、重点项目成果,鼓励开展科技成果科普化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以科普促进科技成果应用。聚焦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前沿领域开展针对性科普,在安全保密许可的前提下,及时向公众普及科学新发现和技术创新成果,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鼓励在科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营造新技术应用良好环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双创”孵化载体等要搭建科普宣传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省科技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将科学普及贯穿终身学习体系

(二十)强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中的科普。将激发青少年好奇心、想象力,增强科学兴趣和创新意识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弘扬科学精神贯穿于教育全过程,建立健全科学家参与基础教育机制,充分利用校外科技资源加强学生科学教育。完善中小学科学教育师资配备,加强科学类教材编写使用,提升教师科学素质。高等学校应设立科技相关通识课程,职业学校结合专业教学要求融入一定的科技相关知识,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和科普志愿服务。深化科学教育质量评价和青少年科学素质监测评估,持续开展科普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省教育厅、省科协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普。在干部培养中强化科学素质、科学思维等要求。将科普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前沿科技知识和全球科技发展趋势学习,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领导干部的科学素质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履职能力。(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中的科普。坚持抓技能培训就是抓科普的理念,在职业技能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内容。弘扬工匠精神,提升科学素质和技术创新能力,培育高技能人才队伍。依托农广校、农函大、农技协等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大力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养高素质农民,助力乡村振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协牵头,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强化老龄工作中的科普。线上服务与线下渠道相结合,依托老年大学、社区学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广泛普及卫生健康、网络通信、智能技术、安全应急等知识技能,提升老年人信息获取、识别、应用等能力,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安全感。(省科协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二十四)加强科普领域舆论引导。坚持正确政治立场,强化科普舆论阵地建设和监管。增强科普领域风险防控意识和国家安全观念,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建立科技创新领域舆论引导机制,掌握科技解释权。搭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合的科普宣传工作平台,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坚决破除封建迷信思想,打击假借科普名义进行的抹黑诋毁和思想侵蚀活动,整治网络传播中以科普名义欺骗群众、扰乱社会、影响稳定的行为。做好科普领域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科协、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营造科普创新文化氛围。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大对优秀科技科普工作者和创新团队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重大科普活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科普示范活动及各类主题科普活动;加强对国家安全、应急、防灾减灾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面向群众实际需求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公益科普;探索开展与文化旅游等相结合的科普活动或节庆活动,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科学家精神,引领更多青少年投身科技事业。(省科协、省科技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生态环境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六)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逐步加大科普投入,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科普发展。依法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普事业,探索建立科普发展基金。

(二十七)健全科普激励奖励机制。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完善科普工作者评价体系,在表彰奖励、人才计划实施中予以支持。鼓励相关单位把科普工作成效作为职工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的参考。合理核定科普场馆绩效工资总量,对工作成效明显的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

(二十八)强化工作保障和监督评估。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适时推动修订《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衔接。开展科普理论和实践研究,加强科普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加强科普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科普工作标准和评估评价体系,适时开展科普督促检查和评估。合理设置科普工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等考评指标体系中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