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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20-07-16 16:03 信息来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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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城市管理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处罚范围:依法开展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对违反园林绿化相关规定的行为处罚。

    四、承办机构: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审批机构: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办理流程:见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七、救济渠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救济权利、救济程序相关内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个人(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个人(单位)应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个人(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楚雄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责任追究

    (一)对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办公地点、工作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楚雄市瑞东路小龙井办公区

    (二)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电话:0878-302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