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建设项目选址许可。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建设项目在楚雄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建设项目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建设项目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建设项目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建设项目不在楚雄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3)建设项目不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建设项目不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建设项目不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提交申请和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第一条规定,在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政府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第一条规定,不在 受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未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调整的;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改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建设单位变更;
(2)未因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用地性质的。
(三)延续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2.不予批准的情形: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续的,应当重新办理。
(四)补证准予批准的条件:
应在市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遗失公告满60天且无异议。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业主提出注销申请。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企业未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6路、9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建设选址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延续 |
补证 |
注销 |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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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政府批复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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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 (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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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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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刊登遗失启示的报纸 |
原件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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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无)
(二)前置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政府批复文件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85号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3021611 0878-3155275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综合咨询接件窗口(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
窗口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证自行失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科,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
电话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科,电话:0878-3024904。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cxs/home)
信函投诉: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科;通讯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32号;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
